蒙对了一个 2009年11月27日 作者 带三个表 之前我说,国安今年拿第三,说错了;臧天朔被判6年,蒙对了。 昨天我还跟实习生说,臧老师可能会判6年。 监狱里的春晚不寂寞。 至于他为什么会判6年,而不是10年或者15年, 请参照胡斌案。 相关文章 这一切,也都会过去的 五年了,第一次更新博客 处女作 常识 奥巴马谈摇滚 王菲:《杂念》
我什么都没蒙对~
也许臧胖胖能在铁窗里创作些能听的歌
《朋友》听太多遍了
《狱友》?《囚友》?
《越狱》
我蒙一下下周一的大盘会涨好了。
大跌。
年底前还会再中个1个亿的彩票!让彩民再乐呵乐呵
那我就蒙是你中奖好了!
我也蒙你中奖
三表可改为三蒙了
本来嘛,藏原计划想出狱后发表新专集《我这十年2》的,结果只能出一张《我这年没六》了,不过差不多,"2"或者"没六",您说呢?
因为他一直看《读库》
我现在怀疑胡斌这厮在不在局子里面,有没有那个八卦一点。。。
这是老六告诉你的吧!?阿三哥
本来应该几年呢?
人酒井老师藏那么点毒都被判刑了,这个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影响严重,6年不多,也不少;刚刚好!
你应该猜一下 臧天朔出狱后,身体体重多少?
人民的朋友怎么可能待上那么长时间,不可能。
得《朋友》起
因 朋友 落
我也猜下,判是六年,但估计最多三(打半折)年就出来了
[...] Posted 蒙对了一个 [...]
说明法律方面的业务比足球熟悉
臧天朔为什么进去了?那里有他朋友?
朋友啊朋友,你可曾想起了我
因为贵国的法律、法规除了基本分以外,还要加权算出综合分,老师们在各自江湖的地位权重不同,得出来的综合分自然不一样,表哥你可能疏忽了。
另外喊一句,我坚信弄死广药是伟大的决定,我坚信除了广药以外绝无其他球队打过假球!我坚信中超再无黑幕!!伟大的足协万岁!!!
至于他为什么会判6年,而不是10年或者15年,
请参照胡斌案。(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这样想的XXXX)但是--
胡宾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3年在他的罪行上已经是最重的刑罚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看看吧!
呵呵,又一个才。。。
上面贴的条文就是个P。。。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
公共安全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
通说: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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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开车到70码那是交通肇事, 飚车到"70码", 你看看吧.
至于他为什么会判6年,而不是10年或者15年,
请参照胡斌案。
我不知道自己是否能这样推断王先生的话,王先生的意思随便是判刑太轻了,而不是纠结在胡斌的罪行是交通XX罪还是危害公共XX罪。
没有错,你说胡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行为确实类似,但至于是否符合此罪行的要素。我不敢苟同。
我认为是构成交通XX罪。在这里说多了,估计也不方便。
您老太谦虚了,您不是蒙啊 法律是您的老本行了
尊敬的王老师:
您好。不知您能否关注一下冯正虎事件呢?冯正虎正被贵国拒于国门之外,已长达25天了,是“有国不能归,有家不能回”啊。给您添麻烦了。谢谢。
臧天朔估计在里面带不了几年,估计过个一年半载的就办个法外就医就出来了!
根据贵国法律,骑没闸自行车以70码的邪魔气撞飞一大学生,奖励经济适用房一套,资金来源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基金。
嗯,看来法律比足协更准确.
“一定要选一张我最漂亮的照片做遗像”
有感于“11.13”成都暴拆事件
萧瀚
看了今天的新闻《成都一女企业家楼顶自焚阻止政府暴力拆迁(图)》(http://www.oeeee.com/a/20091126/809252.html),我有一种窒息感。
标题这句话就是唐福珍女士自焚之后昏迷前的最后一句话,我不知道,完全不知道还能说什么。
这些年来,我写了很多法律方面的评论,实际上只是在没完没了地诉说一些基本的常识,一些百姓们人人都懂,只有官员不懂的常识。
剥去这些常识外面的法律外衣,于我自己,我知道那只是最普通的现代文明需要具备的基本人道精神,无非是公平、正义、自由、民主、平等,还有愛,也许有人会说,这些都是西方的概念,是殖民主义扔给我们的破烂货。
我不在乎是谁送过来的,我也不在乎我们的老祖宗有没有这些东西,我唯一在乎的只是,我们能不能像人一样有尊严的活着,这样的疑问与关怀对上述这些不屑者同样有效:无论你们是左派还是国家主义者,无论你们是叫嚣着要杀人的还是动辄要崛起谁谁谁的,我只想问你们一句话:“难道你们不希望自己活得有尊严吗?”
普天之下,莫非凡人,是个凡人,就要吃喝拉撒睡,就要面对每天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就要面对灵魂的饥渴,面对生命和死亡的思索。
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哪个人不需要温暖的住房、合格的衣食、和乐的家庭?
哪个人不需要?
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打着服从大局的旗号,用推土机粉碎掉人们的基本生活,这是什么法律问题?
我要说,这跟什么狗屁法律都没关系,这只是个简单的、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问题:你们是不是人?
你们还是不是人?
我们总是不断地用各种理论分析一些最基本的人性问题,最基本的人道问题,最基本的良心问题,最基本的公平问题,最基本的正义问题。
而今天,当我看到这一令人心碎、令人愤而气结的惨剧时,一股透心凉袭遍我的全身。
我知道今天这篇文字,绝不可能是我一直以来自诩的社会理论或法律分析的文字,成文的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檄文,而这篇檄文只有一句话:
“金牛区天回镇政府,你们除了被推翻,没有任何存在这世上的必要,愿天下所有最恶毒的诅咒都在你们身上应验,愿你们入火狱而永不得拯救!”
2009年11月27日於追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