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司机,平时也写博客,有一天他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国家游泳队教练于芬用在了自己的博客上,虽然只是引用了部分内容,但是这位出租司机还是把于芬告到了法庭。法院判决:于芬侵权,赔偿司机1800元。这个判例看起来没有很多名人官司那么轰动,但是它终于走出了第一步,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是有法律保护的,尽管这个结果实际上晚到了十多年。而迈出这一步的是一个普普通的人,名字也普普通通,出租司机李强。
虽说网络上的创作天赋版权,但在贵国,传统著作权的保护都做不到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更是一纸空文。对于需要大量内容的纸质媒体,从网络上扒点东西组合一下已经成了习惯性作法,这总组合拳对著作权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办法。第一,你没有时间去查找就竟拿一篇文字被人侵权;第二,打起官司,你又没时间和经济成本;第三,对于侵权人来说,总是抱着一幅这样的嘴脸:来搞我吧,我没有体味。种种原因,让著作权人在主张自己权利之前就放弃了。而对于网络上转载抄袭,早就司空见惯,他们常常引用孙子说过的话:“抄你转你是瞧得起你。”
但是这位叫李强的出租司机并没有让步,他挑战了一个人们视而不见的潜规则,并且打赢了官司。这是一个很好的判例,虽说过去贵国颁布了很多关于互联网的法规,除了限制网民的言论自由外,在网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并没有做过什么。没想到,这事儿让李师傅做到了,在此表示敬佩一下,你就是贵国互联网界的博斯曼。
每个人都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该保护的时候就该保护,不然总有那么一些不劳而获的人,伸手摘桃,并且成为郭敬明式的人物,企图用时间来与人们的记忆赛跑。我记忆力虽然很差,但是郭老师抄袭这件事儿,我隔三岔五就会提一句,直到有一天他承认自己抄袭。“李强诉于芬案”特别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把空喊了十多年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落到了实处。
以我的理解,贵国已经到了确定此类判例的阶段,只是没有人站出来,正好有李强诉于芬,而且非常典型,在一个法律面前人人不见得平等的国家,恰好又是个小人物告大人物。法院顺水推舟,通过判决界定了一个底线。虽说贵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的判例一定会具有参照价值,再有类似案件,除非是个颠倒黑白的法官,否则都会以此尺度判决。
以后,不管你是谁,当你的著作权受到侵犯,都可参照“李强诉于芬案”去伸张自己的权利。当然,我不知道李师傅为了打这场官司用去了多少成本,如果有朝一日,我去乌兰察布市,一定要坐坐李师傅的车,并双倍支付出租费,以示支持。
剽窃的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太高———硬币的两面。
此事的实际意义在于:版权收益直接回笼到版权人的手中而不是无限时间被寄存到版权局的小金库中。
假如没有那么多的中间代理人,版权问题只是读者和写者之间的问题听曲的和唱曲的人之间的问题看戏的和编戏的人之间的问题,维权成本或者买卖版权的成本会低得多。
加高的门槛,只是看门的和尚为了多收门票钱搞得小花招,和真心拜佛乐善好施虔诚的烧香人以及堂中端坐的菩萨泥胎没有任何关系。
诉讼费、律师费都是败诉方出吗?
是的!知识产权是个特例,侵权的败诉方必须承担起诉者的合理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法、公证费和交通费等。
那是因为我们从不维权,想象中的困难
李强老师给脸掉沟里的大师开了个小会,大师们应该交点赎脸费才对
如果于芬引用的时候注明出处是不是就不算侵权了?
对
现在有这种意识的人太少了
不對
是这样的,我做过刊物,刊物中也有大量使用网络上摘编的文章,结尾出都会注明出处,在刊物的某个隐秘角落还会注明歌词大意如下的内容:本刊物部分内容摘自网络等其他媒体,请原作者与半刊联系,略备稿酬,请联系XXX。不过出版n期,遇到索取稿费的不多。这些都是法务部授意的,至今没招过什么事。
友情提醒,有在网上码字的猩猩多看看不知名刊物,说不定别人编辑部准备有你的钱。
做秀
同许丁丁问。注明出处是不是就不算侵权。我指非纸质媒体。
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生意还可以,基本能养活一家三口。不过以前黑车挺多的。而现在市里的私家车慢慢也多了,需求市场进一步下降。
我估摸着,他这辈子不会承认抄袭这事了。
中国文艺史有三个丑角:陈小二,郭小四,燕小六
三表老师,我认了——抄了。您以后别不提了行么。
但愿你能改
突然这么坦诚,可惜已经过了发育期了,不然上帝会让你多长几公分的。
亦如三表博文的标题,小四你进步了
这在贵国真的是进步哦。。
我就是内蒙古乌兰察布盟的,据我了解,是乌兰察布盟,下面还有好多市,最有可能的是乌兰察布盟集宁市。
愣得多了 你是
乌兰察布市没错啊,早就盟改市了,您是乌盟人么?
摘自西北风的博客“法庭既然判了被告侵权,那在维权合理支出这一块,就应该全部支持我的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540元和差旅费1494元,共计4500元,而不是莫名其妙的1800元;”,http://zhendaoli.blog.sohu.com/154676759.html
国家应该严厉打击和斥责网络盗版侵权问题
我承认我的回复与主题无关,只是看到这张图的时候,我就马上想转给三表哥了.
http://pic.yupoo.com/jdvip/758969878770/medium.jpg
弱势群体要维权很难。。。
看门户网站随便刊登别人照片,别人允许了吗?有肖像权?
為甚麼很多人認為轉載註明出處就不算侵權了
很喜欢这个博客里的文章。
不许联想,其实是鼓励大家联想哦!
来这里并关注这里的,都是爱幻想的人罢。\(^o^)/~
李强师父是乌兰察布集宁人,认识他的时候在打官司,竟然在你博客里知道他打赢的消息。李强师父为了官司费了老大劲,撂下工作进京讨说法,赔偿的太少了。欢迎王小峰来乌兰察布。
小民熊
哈哈 我还欢迎王小峰老师来乌兰花了
哦,内蒙古、乌兰察布
最近小欧在搞一个网络反剽窃联盟。
详情在这儿:http://xiaoo.net/2010/06/20/1644/
的哥李强 的新博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0cc0e30100jufw.html
谈版权是很尴尬的一件事情。一方面你觉得网络著作有版权,一方面你可以毫无内疚地下载免费音乐免费电影。
前段时间pplive和pps打官司互指对方是流氓软件,可是他们做的都是盗版的事情,真不知道这官司怎么判。
可能比较具有实施性的做法是,当有人提出你侵犯版权的时候,你马上删除侵权的内容(或者取消下载链接)。不过这个做法要是仔细琢磨起来也不是完全正确,你想想生活中你偷盗东西被发现还回去就没事了吗。
所以很尴尬。
要有人走出那一步才是真,如果等到人们都有这个意识的时候,这社会这民族就不一样了。
我的一位同事,高中政治老师,在某年新华网征文活动中获奖,并得到稿酬。后来发现这篇获奖文章被某杂志社刊出,作者不是他,他就告杂志社侵权。几经波折官司打赢了,判杂志社赔偿他1800元,杂志社也不拒不执行判决,就是说没钱,拖了将近两年。他说当初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钱,就是要证明网络文章不是免费的,个人著作权是有保障的。并且把这件事讲给学生听,我觉得这样很好。
实际上,打官司花了2000多,杂志社远在甘肃(还是宁夏?记不清了),我们在河南,跑去杂志社要钱也不划算,就这么拖到现在。
虽说过程的意义远大于结果,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重实际的国人,还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法的人多。
博客文章只要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要件,就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内蒙的哥就是有版权意识,需要这样的人。大家要尽量思想一致,坚决同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致力于净化我们的网络。向内蒙的哥致敬。
谢谢您!我就是的哥李强。非常感谢您的博文,您的思想很深刻!能很好引导大家的思路。我读了三篇,既受益匪浅,又意犹未尽!借此也感谢上面网友们的理解和支持!欢迎你们来乌兰察布市!!!
乌兰察布市好像没有的,只有乌兰察布盟,盟的首府是集宁市,好像是酱紫的。。
撤盟建市好几年了 不知道?
“盟的首府?是集宁市” 首府能用在这儿
现在是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送你一句 愣个泡~~
今天成为黑猩猩了。好HAPPY哦。